(2017)粤0604民初8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孔碧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孔碧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40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负责人:徐焱。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碧京,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孔碧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孔碧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孔碧京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49445.3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27155.79元)、滞纳金1881.05元、其他费用21元。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他费用包括用卡无忧服务费和信用保障服务费。滞纳金计收至2015年2月10日,滞纳金和其他费用不再继续计收。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孔碧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9445.3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7155.79元,之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滞纳金1881.05元、其他费用21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1762元,由被告孔碧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审 判 员 王 思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