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密与彭正光、喻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密,彭正光,喻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725号申请执行人:周密,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彭正光,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喻维坤,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在执行周密与彭正光、喻维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彭正光所有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何洪宣有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2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蒲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