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4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杨四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杨四新,杨四海,杨新爱,杨新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关堤(新长立交桥东100米路北)。负责人任卫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新,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海,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爱,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新芳,女,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有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四新、杨四海、杨新爱、杨新芳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红艳审判员 张建斌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