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8执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钟连军、赵庆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连军,赵庆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1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钟连军。被执行人:赵庆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连军与被执行人赵庆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所依据的本院(2016)桂0328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8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秀兴审 判 员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