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执94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治利、付光芒、刘阳、刘远香、潘光坤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遵义市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治利,付光芒,刘阳,刘远香,潘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94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BCD栋一、二、三楼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448027M。负责人车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娇,该行风险部员工。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遵义市汇川区广州路御景湾4幢12号,组织机构代码69273081-2。法定代表人肖治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治利,女,汉族,重庆市江津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付光芒,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执行人刘阳,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被执行人刘远香,女,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潘光坤,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303民初字5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遵义市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治利、付光芒、刘阳、刘远香、潘光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肖治利、付光芒、刘阳、刘远香、潘光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付光芒名下权证号0006953(轮候)、肖治利权证号200809876号(轮候)、201320391号房产(轮候),二人共同名下预告登记证号201315356(首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解除了肖治利名下广州路御景湾2栋1单元9-3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20391)一套的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渝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刘阳、刘远香、潘光坤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肖治利及付光芒名下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