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术山、郑州双惠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术山,郑州双惠建材租赁有限公司,周兴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术山,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原审原告:郑州双惠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原审被告:周兴明,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上诉人黄术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0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术山上诉称: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当中第九条约定,“如发生经济纠纷,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由甲方,即原审原告郑州双惠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