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缪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柳州市雅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柳州市鱼峰区,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4月3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韦金新,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梁广辉人民陪审员 杨念华人民陪审员 磨丽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梁慧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