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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7523号原告: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四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林树珍。原告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4,832.32元(以下币种同),并以304,832.3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原告是提供玻璃的供应商,2017年6月13日双方针对之前的货款进行对账确认,明确被告所欠货款为326,084.26元,后原告依据被告的指示陆续送货共计8,748.06元。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支付货款10,000元,2017年7月10日支付货款15,000元,2017年8月28日支付货款5,000元,现被告所欠货款共计304,832.32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支付全部货款,被告却支付小部分的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企业信息、对账单(2015年至2017年5月)、送货单12份、银行明细一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玻璃,双方于2017年6月13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2015年至2017年5月期间尚欠原告货款326,084.26元。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8月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送货共计8,748.06元。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7月10日、8月28日支付货款10,000元、15,000元、5,000元。因被告尚欠货款304,832.32元,故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相应货物,但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相应货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货款304,832.32元;二、被告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洛祥玻璃有限公司以304,832.3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计2,936元,财产保全费2,044元,合计4,980元,均由被告上海涌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训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