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素侠与雷敬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侠,雷敬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011号原告:吴素侠,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梅,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敬普,男,194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吴素侠与被告雷敬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吴素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侠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