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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马洪培、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马洪培,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679号原告:李爱华,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杰、张景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洪培,男,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21号31层。法定代表人田悦。原告李爱华与被告马洪培、河南裕华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爱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计982元,由李爱华负担。审判员  滑明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