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9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与北京教育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北京教育旅行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60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华,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军,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教育旅行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号。法定代表人:吴京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男,北京教育旅行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教育旅行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7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北京市东城区益学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