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执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华南、吕文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南,吕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2执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华南,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现暂住厦门市同安区,被执行人:吕文革,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厦门市同安区,申请执行人于华南与被执行人吕文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华南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文革支付欠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廉政监督卡。2、本院自2017年5月9日起多次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吕文革名下的财产信息(包含银行存款、不动产权属情况、车辆权属情况、有价证券持有情况等),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吕文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文革名下的银行账号。5、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厦门市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吕文革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康平审判员 彭文良审判员 许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