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杭州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1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民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29114491E。法定代表人:罗立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宁,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苗红,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23557。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夏,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杭州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7750号民事判决,先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杭州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苏 虹审 判 员 陈艳艳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