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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建波与被执行人黄建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波,黄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建波,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打工,住河南省确山县。被执行人黄建中,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扬州人,洛新开发区钰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洛新开发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陈建波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8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志     红审判员 于     风     卫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