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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戎清庆与泮永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清庆,泮永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96号原告:戎清庆,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泮永蓬,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清庆诉被告泮永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