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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少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少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539号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六路**号第*幢之****房。法定代表人:彭子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冼锐锋,该公司物业总监。被告:谭少礼,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少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没有预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肇庆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金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