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德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德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4233号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杜阿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福铎,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玲玲,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德生,男,满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西大窑镇。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德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沈阳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付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