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9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001号原告: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岗上镇故献村北湾道39号。法定代表人:林风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欣,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威,石家庄市藁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大街城厢西路盛津园小区24-10。负责人:张江。被告: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新奥特科技大厦北楼3层。法定代表人:孟繁非,该公司董事长。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与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0元,减半收取计5315元,由河北森田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