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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忠良、陈露等与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忠良,陈露,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4749号原告:罗忠良,男,汉族,198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陈露,女,汉族,1984年10月22号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济开发区绵州大道北段13号。法定代表人:蒋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忠良、陈露与被告绵阳市水岸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罗忠良、陈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忠良、陈露撤诉。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罗忠良、陈露承担。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