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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炳源与孙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源,孙先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1民初2649号原告:李炳源,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励君,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先杰,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李炳源与被告孙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炳源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炳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源撤诉。本案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由原告李炳源负担。审判员  黄炯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