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肖春香与被廖云龙、易成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香,廖云龙,易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肖春香,女,汉族,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廖云龙,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易成凤,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肖春香与被执行人廖云龙、易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湘052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廖云龙、易成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肖春香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息随本清,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但被告廖云龙、易成凤没有履行义务,肖春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春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4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