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梁飞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飞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89号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梁飞跃,男,1993年10月24日生,住青冈县青冈镇馨和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汪俊永,职务总经理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飞跃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房款18300元,违约金3660元。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无法联系,不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日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返回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国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