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四川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傅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兵,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傅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傅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3,89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傅强已于2017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1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