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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秋梅与闫海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秋梅,闫海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2356号原告:徐秋梅,女,194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被告:闫海洲,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原告徐秋梅与被告闫海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徐秋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秋梅负担。审判员  王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美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