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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896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文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以诉讼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未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廷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