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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晓春与吴军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晓春,吴军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邹晓春,女。被执行人吴军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晓春与被执行人吴军西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案款55000元,本案执行费825元由被执行人吴军西承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军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军西给付了案款25000元,对于剩余案款30000元被执行人吴军西出具了还款保证书:保证2018年4月底前还清剩余案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邹晓春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邹晓春已领取案款25000元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71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