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苗庆华、张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苗庆华,张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804民初703号原告:王建国。被告:苗庆华。被告:张晓静。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苗庆华、张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国、王建国请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借款40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0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人民币400000.00元,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借款,被告方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苗庆华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张晓静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事。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苗庆华、张晓静欠原告王建国借款400000.00元。被告苗庆华、张晓静自愿用其名下坐落于某市某区房屋一套抵顶400000.00元借款,并于本调解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建国办理相应的房屋过户手续;二、原、被告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王建国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雅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 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