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汇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耒阳市汇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海龙,陈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汇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强被执行人唐海龙,男被执行人陈桂芳,女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汇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唐海龙、陈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湘048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唐海龙、陈桂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耒阳市汇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等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匡康顺审判员 王建民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