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立胜与濮振兴、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立胜,濮振兴,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11422号原告:吴立胜,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濮振兴,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钱花,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吴立胜与被告濮振兴、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系原告邻居。2017年5月26日,被告濮振兴因做工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5000元,月息五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该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均负还款义务。二被告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6日,被告濮振兴向原告吴立胜借款5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五分,逾期则每天赔付借款本金的10%,同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原告索款未果而成讼。被告濮振兴、钱花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吴立胜与被告濮振兴之间的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濮振兴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为凭,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针对被告濮振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钱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濮振兴、钱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立胜款55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人民陪审员 孙 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