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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行审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与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12行审20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大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涝泉村。法定代表人李华彬,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铜山国土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国土资监字[2017]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1月10日,铜山国土局向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以下事实:中泰公司于2013年3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柳泉镇辛家村38916平方米集体土地堆放煤炭,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铜山国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中泰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89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柳泉镇辛家村集体组织,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2525平方米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7875元;对非法占用的3137平方米土地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31370元;对非法占用的33254平方米土地处以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166270元;共计罚款235515元。申请执行人铜山国土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2016年8月11日,铜山国土局向中泰公司作出《执法监察告知书》,告知中泰公司其于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柳泉镇辛家村约60亩土地圈建围墙用于堆放物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调查,尽快办理合法用地手续;2、2016年8月31日、9月5日,铜山国土局违法线索登记表及立案呈批表,证明铜山国土局对中泰公司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3、2016年9月8日,铜山国土局给中泰公司工作人员林爱平做的询问笔录,证实中泰公司占用柳泉镇辛家村约59亩土地圈建围墙用于堆放煤炭,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4、2016年9月22日,铜山国土局现场勘测笔录及制作的勘测定界图、界址点坐标、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违法建设照片及铜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证明中泰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面积及四至;5、2016年10月10日,铜山国土局规划科出具的《关于中泰公司(堆煤场地)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证明中泰公司违法占用38916平方米土地,在柳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5662平方米为一般农用地,33254平方米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中泰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徐州市铜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原徐州利源机焦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中泰公司;7、2017年1月4日,铜山国土局向中泰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中泰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8、2017年1月15日,铜山国土局向中泰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向中泰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9、2017年9月19日,铜山国土局向中泰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证明已履行催告义务。10、2017年3月7日,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证明中泰公司已履行缴纳235515元罚款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一般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柳泉镇辛家村38916平方米集体土地堆放煤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一般农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泰公司非法占用柳泉镇辛家村集体土地38916平方米,在柳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5662平方米为一般农用地,33254平方米为未利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被执行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已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铜山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铜山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徐州中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壮达审 判 员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