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兆强诉代春明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兆强,代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74号申请人马兆强,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申请人代春明,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马兆强与被申请人代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在龙江县杏山信用社农业支持保护款14.265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代春明在龙江县杏山信用社农业支持保护款14.265元,未经本院准予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