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念国与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念国,刘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25民初1693号原告:王念国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光辉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济阳县济阳街道临河街21号。原告王念国与被告刘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念国到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刘光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念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光辉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2.诉讼费由刘光辉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由于做生向原告借款48000元一直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及利息。刘光辉未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王念国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刘光辉未予质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念国经营体育彩票投注站期间被告刘光辉多次从原告处借款购买体育彩票累计欠原告款项20000元。2015年11月16日被告刘光辉又从原告处借款28000元并于当日将该28000元的借款与其因购买彩票向王念国的借款20000元一并为王念国出具了48000元的欠条一份。至王念国起诉之前刘光辉累计偿还王念国借款10000元尚欠38000元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本案中刘光辉在法定期限内对王念国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故本院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权利。王念国与刘光辉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念国向刘光辉给付借款后刘光辉应及时偿还借款。经王念国催要刘光辉未足额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对王念国要求刘光辉偿还其借款3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念国借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念国负担208元被告刘光辉负担7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圣雨人民陪审员 戴尊淮人民陪审员 刘仁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