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逯月阁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撤1号起诉人:李某某。起诉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冉,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李某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某某、李某对逯月阁、潘瑞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逯月阁诉潘瑞民共有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09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瑞民返还逯月阁享有的李怀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1475元。潘瑞民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7)豫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起诉人李某某、李某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潘瑞民代其二人领取的,与逯月阁没有关系,逯月阁没有请求分割该赔偿款的权利,逯月阁也没有委托潘瑞民领取过任何赔偿款,故本院生效判决内容错误。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本院(2017)豫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李怀波与潘瑞民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李某某、李某。逯月阁系李怀波母亲,李怀波父亲已去世。2016年6月18日,李怀波因工死亡,其认定工伤后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于2017年1月13日转入潘瑞民的账户。逯月阁请求返还其应享有的份额,双方形成纠纷。逯月阁起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豫0902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瑞民返还逯月阁享有的李怀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1475元。潘瑞民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7)豫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起诉人在起诉时提交的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处工伤中心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载明河南省新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怀波家属(母亲逯月阁、孩子李某某、李某)在濮阳市工伤保险中心每月每人领取供养抚恤金624.5元。该证据证明逯月阁作为李怀波直系亲属领取了供养抚恤金。本案争议标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逯月阁作为李怀波直系亲属有权请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属于其份额的部分。综上,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7)豫09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何亚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