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建省莆田荔兴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莆田荔兴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荔兴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2089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516480-6。法定代表人:黄全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西片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139697-4。法定代表人:李雅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荔兴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闽C×××××、闽C×××××及闽C×××××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泉州市森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车牌号为闽C×××××、闽C×××××及闽C×××××小型汽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