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章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章立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16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桥东卧石村斜山头五号五楼。负责人:郑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职员。被告:章立根,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9********。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诉被告章立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丽如人民陪审员 丁彩虹人民陪审员 吴构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