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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宝宝、张晓飞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宝宝,张晓飞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954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宝宝,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振兴东路四巷**号,个体。因犯包庇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晓飞,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西羊市村兴华东路十六巷*号,无业。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冀01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宝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郭宝宝通过与在网上认识的一男子(具体情况不详)联系,由该男子提供发射短信的“伪基站”等设备,并将该设备安装在张晓飞的轿车上,由张晓飞驾驶车辆、由郭宝宝在车上进行发射操作,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桥西区等地向移动、联通用户发送代开发票、澳门赌场积分游戏及胜达房地产售楼等短信30万余条,干扰中国移动通讯公司基站和手机用户的正常通讯信号。经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统计,共计影响移动网络市场约830小时。案发后,被告人郭宝宝退缴4000元,被告人张晓飞退缴4000元。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诺基亚1110I、发射器、天线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扣押钱款均未随案移交本院。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2016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郭宝宝因犯包庇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张晓飞无犯罪前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证言;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指认照片;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移动频段的证明、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情况的证明、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情况的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悔过书;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0)栾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查询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案二被告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行为,对于犯罪后果的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所起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郭宝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晓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退缴款项及作案工具均未随案移交,依法应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郭宝宝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张晓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扣押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郭宝宝主要以一审所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郭宝宝、张晓飞的供述,证人郭某的证言;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报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移动频段的证明、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情况的证明、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影响情况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宝宝、张晓飞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郭宝宝、张晓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行为,对于犯罪后果的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郭宝宝、张晓飞所起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郭宝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张晓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退缴款项及作案工具均未随案移交,依法应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对于郭宝宝所提一审所判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所判处的刑罚在该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建坡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