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鲍远明与宋淑英、杜易、杜百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远明,宋淑英,杜易,杜百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鲍远明被执行人:宋淑英、杜易、杜百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①宋淑英所有的坐落于二道区吉盛小区2-32栋,房号:S115,建筑面积:350.01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418**号,丘地号:5-38/1303-15;②杜易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与福安街交汇处,房号:106,建筑面积:529.01m²,房权证长房权字第40600885**号,丘地号:5-76/4-13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员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