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玲娥与姜南、姜建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娥,姜南,姜建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973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张玲娥,女,196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姜南,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姜建忠,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4177676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娥与被告姜南、姜建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已解决为由不来法院办理结案手续,经本院通知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