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鹏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水城县龙泰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鹏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城县龙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0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鹏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一号路美璟欣城C幢1-2204号。法定代表人:兰光凤,总经理。被执行人:水城县龙泰煤矿。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箐乡。法定代表人:高慧,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云南鹏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水城县龙泰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水城县龙泰煤矿存款人民币1626400,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826749元、未受偿人民币20034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