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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茂云申请执行陈义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云,陈义军,王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672号申请人李茂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陈义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长英,女,汉族,系陈义军之妻,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茂云与被执行人陈义军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茂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义军、王长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晓强代理审判员  孙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呼 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