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637号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富苑5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7366037XC。法定代表人:丁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宾,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53001U。法定代表人:王振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中,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85元,减半交纳5143元,由原告恩施市快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