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5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惠娟诉毛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惠娟,乔宝明,毛冠军,蔡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惠娟,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乔宝明,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毛冠军,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蔡岳,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惠娟、乔宝明因与被申请人毛冠军、蔡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2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惠娟、乔宝明于2017年10月16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惠娟、乔宝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惠娟、乔宝明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晓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