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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继刚、陈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继刚,陈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继刚,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陈士杰,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张继刚与被执行人陈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8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继刚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士杰给付申请人张继刚借款等合计人民币462882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2日13日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送达被执行人陈士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2017年2月9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士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无车辆信息、银行账户有少量申请人不要求冻结。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楼××跃房屋一套。3.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楼××跃的房屋被保全查封。4.2017年9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楼××跃以380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已流拍。5.申请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流拍的价格380万元进行留买以物抵债。6.2017年10月23日本院前往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河北部进行过户手续。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楼××跃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张继刚名下。7.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4628822元,执行到位金额3800000元,尚有10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8.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以物抵债以380万元折抵给申请人。剩下105万元被执行人每月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万元,分四个月付清。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郭 靖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