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1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明,张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为,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6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为银行存款120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