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安位与冯怀区、冯绍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安位,冯怀区,冯绍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夏安位,男,1990年6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冯怀区,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冯绍从,男,1952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夏安位与冯怀区、冯绍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怀区、冯绍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