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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安位与冯怀区、冯绍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安位,冯怀区,冯绍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8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夏安位,男,1990年6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冯怀区,男,1980年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冯绍从,男,1952年11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夏安位与冯怀区、冯绍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怀区、冯绍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