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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何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何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0098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何建喜,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何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成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无代书记员 陈思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