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10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何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何建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10098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何建喜,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何建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陈成龙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成龙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无代书记员 陈思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