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启全与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全,黄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2607号原告:卢启全,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儒山,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忠勇,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县。原告卢启全诉被告黄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卢启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启全负担。审判长 陈红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