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常熟市龙仁家纺厂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常熟市龙仁家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国贸大厦12楼。负责人何丹,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钱锋,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龙仁家纺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师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93970669K。投资人王雪莲,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龙仁家纺厂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撤销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间向常熟市龙仁家纺厂清偿604824.78元债务的行为及以毛毯抵偿常熟市龙仁家纺厂20万元债务的行为;二、常熟市龙仁家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804824.7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8元,由常熟市锦绣经纬编有限公司管理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804824.7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804824.78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1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步全赢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