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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君安小贷公司与崔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27号申请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君安小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本华,男,系君安小贷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崔振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君安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崔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崔振峰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君安小贷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崔振峰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崔振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人君安小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振峰因刑事犯罪在商州监狱服刑,对其财产进行查询,其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出狱后,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鸿雁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宏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