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映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映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147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映东,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天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映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绍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2日4时许,被告人唐映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的五菱小面包车途经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在石水口派出所路段被一辆大货车超车。唐映东将对方车辆拦停后,双方发生争执,唐映东的随车人员报警。后交警人员到场处警,发现唐映东有酒后驾车行为,将唐映东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检验,案发时唐映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被告人唐映东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映东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唐映东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映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映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映东犯危险驾驶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映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唐映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映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熹 关注公众号“”